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公司在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自己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召开,依法分别行使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留用资金使用方案、公司的产权变更、资产重组等)的报告;
(二)讨论通过本公司集体合同草案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并提出奖惩、聘用或解聘的建议;
(五)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听取其工作汇报;
(六)听取并审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做的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或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履行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符合职工代表条件的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五年,期满后进行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机关、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职工人数的3%推选产生。职工代表当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营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管理、营销的职工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领导人员,占代表总数的30%;集团公司党政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占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按集团公司机关、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按照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可适当产生特邀代表,行使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主人翁意识强,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工作认真,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建议权,对会议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有保留意见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质询;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有应得的工资、奖励等待遇;
(四)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抑和阻挠,如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努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与公司董事会的任期同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出动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机关、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都要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党政工主要领导人员。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能: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2、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4、主持选举;5、处理大会之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广大职工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每次大会的中心议题。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程序。凡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有公司有关部门提前七天将议案的草案提交工会,由工会会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机构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和通过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有争议需修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公司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公司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方案;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的事项;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办理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职工代表中提名推选,并产生正、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细则,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相对应,使民主管理同专业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参与管理的效能。
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工作委员会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担任顾问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同公司党委和董事长商定,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计划、安排和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向公司党委汇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主要工作内容;
(三)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四)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与专门工作委员会商定,组织参与对公司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和审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提案、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对集团公司控股的二级公司、直属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帮助、组织经验交流,完善各级民主管理网络;
(八)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九)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工作的档案资料,组织公司职工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有机结合,构成公司新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团结协作、相互制约的公司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在研究决定问题时,尊重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裁(总经理)层行使监督职能,并向监事会通报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监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会副主席作为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进入监事会,参与企业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以下三项制度,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作用的发挥。
(一)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方案,如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应事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时,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总裁(总经理)依法行使公司管理和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同时有权对公司行政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